朱兰英
劳动合同到期续签之际,当用人单位递出一份维持原条件的续约邀请,而劳动者却期待着一份待遇更优厚的新合同时,一场无声的博弈由此诞生。若因此导致未能续签成功,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021年8月26日,刘某入职江苏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至2024年8月31日。合同约定劳动报酬按公司内部薪酬制度确定。2024年8月25日,公司通知刘某到期不续签,刘某在文件上签署“不同意”。8月27日,公司又通知同意续签,要求刘某在30日前办理手续。8月31日双方面谈时,公司表示愿意续签,但刘某提出续签条件为“月薪2万元、签订10年”。公司答复其岗位为计件制,无法满足固定月薪要求。因双方未能就续签条件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刘某此后未再上班。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提出高于原条件的续签要求,属于不同意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续订,因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判决勾勒出此类争议中的裁判逻辑:当企业守住了“维持原条件”的法律底线,而谈判的破裂源于劳动者对更高条件的追求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便可能得以免除。
不过,现实生活远比单一判例更为复杂。类似的续签僵局在全国各地的劳动仲裁庭与法院中不断上演,看似相同的情节,却可能因细节的微妙差异而出现导向不同的结果。
例如,在广东的另一个场景下,一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在续签时仅要求将固定期限合同改为无固定期限,并未涉及薪资福利的变更,却遭到公司拒绝。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行使法律赋予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本质上并非拒绝“原条件”,而是依法选择合同类型。公司拒绝其合法要求导致合同终止,应当支付补偿金。
再看北京的一起纠纷,公司提出的续约合同虽然基本工资未变,却大幅提高了业绩考核标准,导致员工实际收入可能锐减。法院判决认定,这种核心薪酬计算方式的变更,实质上构成了劳动条件的降低,因此公司所谓“维持原条件”不能成立,需承担补偿责任。
这些案例说明,对“维持原条件”概念的理解至关重要。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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