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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员工举报公司违法并索要钱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6-01-27 10:31:26来源:陕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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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兰英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矛盾与争议时有发生,尤其是在解除劳动合同、薪酬福利等关键问题上。一些员工在争议难以解决时,选择向相关部门举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此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当举报行为与索取经济补偿的诉求交织在一起时,行为的性质往往变得复杂:员工以举报相威胁索要钱款,究竟是正当维权,还是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可能很难下一个简单的定论,不过,我们可以先从两则案例来看:

  2018年8月,上海某公司以员工沈某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沈某提出异议,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加班费等共计14万余元,协商无果后申请劳动仲裁。其间,沈某还向有关部门举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项目存在违章搭建等问题。公司董事长王某得知后约谈沈某,沈某再次主张劳动争议相关款项。王某未直接回应,转而提出若沈某撤回违章搭建举报可支付6.5万元,撤回社保举报再支付7万元,合计13.5万元,并要求沈某出具书面承诺。沈某手写承诺后,公司转账3万元,并让其在打印收据上签字,事由注明为“撤销对公司投诉的费用”。

  事后,王某以敲诈勒索为由报案,沈某被抓获。但法院审理认为,沈某举报基于真实劳动争议,所索款项与之相关,属合理维权范畴;公司主动提出以钱换撤诉,沈某无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与上海案例不同,北京一起类似事件呈现相反结果。岳某原为北京某餐饮店员工。2019年11月,他以向多部门举报该店违建等违法违规问题为要挟,迫使店主崔某支付3万元后签署撤销投诉书。2021年初,岳某再次以相同手段索要5万元,崔某付款后报警将其抓获。法院查明,双方劳动争议已于2018年2月经协商解决(餐饮店支付岳某6万元)。因此岳某后续索财行为已无合法劳动争议基础。法院指出,即使餐饮店存在违法经营,岳某也应依法行使举报权利,而非假借维权进行勒索。相关通讯记录显示,岳某确以持续举报相威胁索要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2万元,并责令退赔餐饮店经济损失3万元。

  虽然都涉及员工以举报手段索要钱款,但这两起案件在劳动争议背景、主观目的和行为手段上存在明显差异。同时表明,此类现象在劳动关系中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劳动争议激化、双方协商陷入僵局时,举报常被员工作为施压手段。也提醒大家,当举报与索取钱款相结合时,行为的性质往往游走在合法维权与违法犯罪的边缘。




责任编辑:王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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