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河南省7名农民工讨薪的辛酸经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强调:“农民工因追索劳务费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论是否经过劳动仲裁处理程序,各级人民法院都应立案受理。”
这个《意见》的新意就在于农民工讨薪有了法律支持。“你欠我工钱,我就要告你!”农民工说话终于有了底气。最近一个时期,农民工因维权而发生的跳楼事件不时见诸报端,有人形容说“跳楼成风”。不是逼得实在没办法,谁愿意跳楼!
这个《意见》的新意还在于务实管用。《意见》规定:“审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纠纷案件,如拖欠工程款事实基本清楚,数额基本确定,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并依照规定提供了担保的,应裁定就一部分或全部工程款先予执行。”农民工讨薪告到法院,马上就可以得到部分欠薪,以解燃眉之急。什么叫“以人为本”?笔者认为,这就叫“以人为本”。
这个《意见》的新意更在于为农民工讨薪依靠法律支持提供了示范。笔者认为,各地都应在此基础上迅速出台一系列配套法规,国家要抓紧出台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指导性意见。
我们还应该看到,这个《意见》对支持百姓维权、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近年来,百姓在维权时付出巨大成本而没有结果的事例比比皆是,特别是面对垄断行业,百姓不要说维权,甚至连话语权都没有。比如在购房、通讯、交通、旅游、用电、用水等方面,百姓时常以“自认倒霉”而告终。即使有的维权事件有法可依,但百姓付出的成本太高。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见》中的务实管用条款,应该成为维权法规的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