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外,上述单位中的熟练期、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人员也要执行该规定。但享受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人员、企业下岗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不在最低工资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的组成
最低工资包括: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各项收入。
但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 1、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2、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特殊工作环境、有条件的津贴;3、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住房等)、职工福利费(职工集体福利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探亲路费、交通补贴费、冬季取暖补贴费、降温补贴费等)、职工教育费用、文体宣传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等;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最低工资的确定
最低工资参考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高于当地社会救济金标准,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保护劳动者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提高劳动素质的需要。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与制定是以上年度城镇居民生活费支出中最低水平5%人群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和全省年平均赡养系数确定的。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维持基本生活就有困难。因此,为了维持劳动者正常的生产和再生产,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生活,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