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分配关系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保障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和省上原来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1月20日重新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省人大常委会也于2004年6月4日通过《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陕人发[2004]11号),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以上情况,制定省政府8号令《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和社会现实均发生了变化,省政府8号令中的许多内容已明显不能适应目前实际情况的需要。因此,2006年省政府发布109号令《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对1995年省政府8号令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新的最低工资制度对旧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1号令、《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结合部分所提意见及我省实际,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 关于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1、这次最低工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1995年以后出现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院校、医院),这些单位在1995年最低工资中未纳入执行范围,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最低工资规定》(21号令)将其列入范围,我省人大制定的《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也将其列入了执行最低工资范围,所以在这次8号令修改中,我省也将其纳入执行最低工资范围。2、关于将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的劳动者列入执行最低工资范围问题。当时《劳动法》对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的劳动者是否列入执行最低工资范围问题未明确,我省在制定8号令中,明确将以上人员排除在执行最低工资范围之外。几乎在我省颁布8号令的同时,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中明确将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的劳动者列入执行最低工资范围,因此,这次8号令修改,将以上人员列入执行最低工资范围。
二、 最低工资标准中增加因素。这次最低工资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元月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纳入最低工资标准中。
三、关于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法律责任。这次修改中,对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2 0 0 4年4 2 3号)第2 6条规定,修改为: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处向劳动者加付所欠劳动者工资5 0%以上到1倍以下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