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
2004年6月,我以临时工的身份被直接招到现在的厂里上班,厂里没和我签劳动合同。2005年2月,厂里让我签了一份《劳务规则》,内容是我作为丙方被甲方(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乙方(我们厂里)。直到现在,劳务公司和厂里都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与单位是不是劳动关系?郑钧明
郑钧明同志:
首先是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你2004年到现在所在的单位工作,单位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是违法的。关于《劳务规则》的问题,这是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律义务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本身操作方式也不规范。严格说来,对于劳务派遣用工,首先应有合法注册的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直接招收劳动者;然后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职工输送到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应将派遣事实明确告知劳动者。你所在的单位仅凭一纸《劳务规则》就确定你的身份为派遣职工,这有悖于事实,你与单位的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关系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