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社会收入分配中出现了严重的“重资轻劳”现象,在资本收益不断提高的同时,劳动收益相对甚至绝对降低,出现了收入差距过分悬殊。这种现象如果继续存在和发展,必然导致劳资矛盾加剧,既不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一)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年均以9.6%的速度平稳快速发展,但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指数却在反向变化,25年间社会秩序指数年均递减2%,社会稳定指数年均递减1.1%。
探索贫富差距的现象和原因,很少有人谈到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资本收益挤占劳动收益等问题。其实,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与资本收益多寡是造成贫富差距大小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
据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分析,2002年我国国民收入首次超过10万亿元。其中农村居民全部纯收入2万亿元,城镇居民全部可支配收入3.6万亿元,其余4.4万亿元是企业利润。在城镇居民收入中,职工工资总额1.3万亿元,与企业利润4.4万亿元之比仅为29%。美国和英国在100多年间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劳动始终占大头,而且所占比例稳步上升,到19世纪后期,劳动收入比例已达到50%。从我国职工工资总额与国内生产总值比率看,是不断下降趋势:1980年为17.1%,1990年为15.9%,2002年为12.5%。可见,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财富增长并没有带来职工工资的相应增长。具体表现为:一是在招商引资中,给投资者各种优惠政策和提供优厚条件,使资本获得了不菲的收益。应该说一段时期给外资以优惠政策是必要的,因为它吸引了大量资金的流入,造就了一方的繁荣。但优惠政策实际上是把国民利益切一块给予资本所有者,结果是资本多得而劳动少得。二是在国民经济结构调整中,一些企业低价出售国有资产,使一部分公有资产流进了个人腰包。与此同时,大量职工下岗失业,生活非常困难。改革使一部分人富了起来,而普通劳动者受益不大,困难职工的收入在相对甚至绝对地减少。三是在企业内部的分配上,只落实资本、管理、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而不落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据省总工会2005年调查,实行年薪制企业的经营者收入(不包括职务消费等收入)是普通工人的10倍。另据调查,职工年工资低于12000元的占70%,月工资600元以下的职工达29.3%。 四是对劳动群体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不够。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普遍偏低。普通职工收入低,而社会保障又跟不上,加之税收“逆向调节 ”,使劳资收入差距更加悬殊。五是劳动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又侵占了职工一部分收益。当前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不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随意确定计件工资单价,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强迫工人在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甚至威胁生命安全的条件下工作,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仅从以上几方面就可以看出,社会财富在合法或不合法地向处于强势地位的资方流动。在经济体制转型期,辨析合法不合法、合理不合理的分配行为,并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分配行为进行纠正,会有许多工作困难,而最难解决的问题在于思想认识的偏颇和权钱交易行为。在思想认识方面,常常有人照搬西方主流经济学观点,提出一些大大有利于资产所有者而不利于劳动者利益的观点。而在有些地方,资本与权力相联结,资本通过权力的保护实现增值,权力通过资本实现其“价值”,转变为金钱。在推行“MBO”过程中,有的搞暗箱操作,大家都清楚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猫腻。如何很好地解决这两大难题,是我们面临的艰难任务
(二)
关于“重资轻劳”现象的产生原因,有许多不同的认识和观点。对于这些认识和观点需要进行认真辨析。
一、关于“市场决定论”观点。有人认为“重资轻劳”是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表现,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价值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价格决定,同时又受供求关系影响。在我国,资本属于稀缺要素,而劳动力严重过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资方把劳动力价格压得很低,工人也不得不接受。所以市场决定了资本必然升值而劳动必然贬值。对这样的观点,我们认为有道理,但需要具体分析。马克思分析早期资本主义得出结论,即资本主义的生产一方面是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是工人阶级贫困的积累,最终必然导致阶级对抗和冲突。接连不断爆发的经济危机和无产阶级斗争使社会生产力遭受极大破坏,从而使资产阶级意识到其历史局限性。我国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其目的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因此更应让劳动者在改革中受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和资本究竟应该怎样分享劳动产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必要劳动生产劳动力价值,剩余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得到工资,剩余价值归资本家占有;这是一种不合理的历史现象,因此要消除剥夺者,实现全社会的按劳分配。但这是在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条件下才能实现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给资本收益权,谁愿意把资本让出来供他人使用?因此资本和劳动两大生产要素都很重要,谁也离不开谁,都有剩余索取权,不能互相排挤。当前的主要倾向是资本排挤劳动,不让劳动要素参与利润分配。在劳动力严重地供大于求的条件下,劳动力价格经常在劳动力价值之下。普通工人工资被压得很低,即使出现“民工荒”,如果没有政府干预,工人工资也很难涨上去。这种现象不利于经济持续发展,最终可能使穷人更穷,而不可能使富人更富。
二、关于“效率优先论”观点。认为“重资轻劳”有其合理性、必然性的另一观点,就是认为强调效率就要牺牲公平。这一观点实际上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西方主流经济学关于效率与公平矛盾的观点。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奥肯提出的“效率与平等替换”原理,分配越平等,效率越难以提高;分配越不平等,越能提高效率;富人的钱越多,越能迅速转化为投资;社会投资越多,经济增长率就越高。其实这个理论建立在劳动产品被社会完全承认的前提下;如果产品卖不出去,投资越多损失越大。把这个观点拿来,有人就认为要想经济发展得快一点,就要实现资本的快速增值,让富人更富。其实,如果按完善的市场规则运行,富人更富并非坏事。但问题主要是过程不平等、机会不平等,引起人们的不满。效率和公平是对立统一的,有相互促进的因素,也有相互妨碍的因素;过于公平,会影响效率,而过于不公平也会影响效率。
“重资轻劳”等社会分配不公有多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鼓励人们追求“分配性努力”而放弃“生产性努力”,增加社会的寄生和腐朽因素。比如少数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低价批租土地,就会使干的人不愿干而想法靠近权力、搞权力“寻租”活动;比如个别资本因压低工资待遇而获利,就会使更多资本竞相效仿而放弃改进技术。二是抑制消费,制约生产发展。在社会出现贫富差距悬殊的情况下,富人的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而作为消费主体的广大劳动者有较高的边际消费倾向,但没有相应的消费能力,导致社会购买力下降,企业产品卖不出去,出现停产半停产。三是导致劳动关系的紧张和社会不稳定。
三、关于“发展中心论”的观点。经济发展是中心,这是谁也不会质疑的。问题是我们追求什么样的经济发展道路?有人讲,当前经济发展是大事,落实职工权益是小事;如果强调提高职工利益,就会影响企业效益,影响发展速度。这是一种把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和社会协调发展对立起来的观点,是片面发展观。资本主义各国总结历史教训,不断进行社会改良,使资本主义又获得了生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绝不能捡拾被资本主义早已抛弃的东西。在经济发展道路的选择上,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在这个问题上,经常有人谈到投资环境,认为提高劳动力成本影响引进外资,影响产品出口。把劳动力价格提高到合理程度,根本谈不上影响投资环境。我们国家劳动力价格很低,在国际上产品竞争力强,纷纷打败其他国家的产品占领世界市场。但这是用牺牲中国劳动者利益得到的。外资纷纷来中国投资,实际是从我国劳动者的血汗中攫取超额利润。外国人赚了中国劳工的钱,还要批评我们不讲人权,并且纷纷对准中国产品搞反倾销。对此我们究竟作何感想?还能无视劳动者利益、甚至为资本获益而压低劳动力成本吗?
在这个问题上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提高劳动者报酬不利于扩大就业。应当承认,这两个方面有矛盾。在同样资金规模的条件下,增加劳动力成本支出,将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但在同样的条件下,延长工时、提高定额、增加劳动强度也会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因此,不能把这两者绝对地对立起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对那些以侵犯工人合法权益为手段牟取暴利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实际上是对守法经营者的损害。
(三)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现阶段我国的分配制度、分配原则做了明确阐述,强调要“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贯彻落实党的分配原则,既要加大宏观调节的力度,同时在初次分配中要采取相应措施。
一、制定和完善企业的分配政策和法规。过去我们在企业分配上,强调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而忽视对企业分配行为进行规范,形成了有的企业领导人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想给谁多少就给谁多少的状况。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加强政策法规对企业分配行为的规范,兼顾效率与公平。在初次分配中,既要讲效率,也要讲公平。在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中,初次分配占百分之六十多,再分配只有百分之三十多;在这百分之三十多的份额中,用于实现公平的社会救助、财政转移支付只占很小一部分。用很小一部分财力去改变由绝大部分财力造成的不公平现状是完全不可能的。一段时期我们强调效率优先是必要的,正如在改革开放初期讲“先使一部分人富起来”一样。但在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应适时调整分配原则,强调效率与公平并重。
要求企业兼顾效率与公平,必须有政府的干预。政府干预主要是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并监督政策法规的落实。我国的《劳动法》是一部很好的法律,但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规范不足。因此建议或者将目前的纲要式劳动法修改成为一部劳动法典,或者在劳动法框架下陆续颁布劳动合同法等子法,提高可操作性。当前亟需对工资支付办法等进行规范,明确规定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执行劳动定额标准、拖欠职工工资等都属于违法行为,都要依法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在契约劳动关系条件下,企业内部的工资形成应是谈判协商的结果,而绝不能由一方说了算。为此要在企业内部建立保证职工民主参与的分配机制。一是建立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重点搞好工资集体协商。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多数企业工会不能与企业经营者平等协商。为此要求上级工会参加基层工会的平等协商会议,解决基层工会“不敢谈”和“不会谈”的问题。同时要建立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二是建立和完善对经营者业绩考核和收入监督机制。近年来,关于企业薪酬和激励的研究可以说充盈于理论界、新闻界。这本来无可厚非,但只讲高管层的年薪制、股票期权、“MBO”,而不讲对职工的激励措施就不正常。为此建议:由资产所有者一方与经营者协商提出经营者的基薪、奖励、职务消费的标准和支付条件;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后由股东大会决定;年终由资产管理部门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布,实行民主监督;把劳动安全、职工收入和企业经济效益与对管理层的激励结合在一起,实行同升同降。三是探索劳动、资本、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形式。根据有关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研究,应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升到50%左右。具体办法可考虑从企业利润中切一块,以股票期权等形式对职工奖励,或者把“三要素”结合起来进行奖励等,具体方案由工会与行政协商确定。
三、加强对劳动法规执行情况的监察和监督。一是加强监察监督队伍建设。政府在削减传统管理部门人员的同时,应增设劳动保障执法机构和增加执法人员,加强县以上特别是市级劳动监察大队的力量,开展巡查活动。二是加强职工群众和新闻媒体对劳动法的执法监督。设立举报热线,对某些严重的违法行为通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可定期不定期地公布“血汗工厂”名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三是方便职工打官司,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对那些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克扣拖欠职工工资、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强迫工人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条件下工作等行为,都应视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劳动法应规定其为犯罪,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发挥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必须有强大的工会。但从实际状况看,当前我国工会的力量比较弱。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企业领导体制和工会干部管理体制不尽合理。工会干部有人提问:我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谁维护我的权益?工会干部有这样的顾虑可以理解,因为企业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工资和去留都由企业领导人决定,要求工会干部硬起腰杆为职工说话办事确实勉为其难。二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缺乏有效手段。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但话语权不在工会。对有些企业停工抗争我们不赞成,因为它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社会不稳定。但作为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现象,我们也不能回避,而要正视并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建议在有关法规中,将职工群体性停工限制在单个企业内部,限制在经济诉求范围内,并严格履行报批等程序。
在工会自身改革、建设上,一是要逐步推进工会“群众化、民主化”建设进程,特别是要严格坚持工会民主选举制度。二是上级工会要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当基层工会干部履行维权职责遭受打击报复时,上级工会要依法保护工会干部工资不减、岗位不变、职务不降,对严重打击报复的当事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三是试行工会干部社会化管理。四是加强对工会干部的培训。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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