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手机站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44649)
留言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张师傅为何败诉
2006-06-12 10:33:46来源:
分享到:
  字体:【
张师傅原是西安某公司的沥青搅拌工。2001年单位给他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每月领取“内退”生活费450元。2002年5月某新建公司聘张师傅为单位的工作人员。随着经济效益越来越好,新建公司对张师傅也很重用,双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由原来的800元上升到1500元。
直到去年8月新建公司经理被外调,新任经理接手工作后不久,发现张师傅是原单位的内退人员,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建立了违背《劳动法》的双重劳动关系。于是提出要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张师傅一气之下把公司经理告到了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认定为双重劳动关系,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双方在法庭争执的焦点是:公司认为张师傅是原企业的“内退”人员,与原单位保留有劳动关系,每月领取“内退”生活费,原单位还为他缴纳养老保险金。被新建公司聘用后,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张师傅对此想不通。
我们认为: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虽然字面相近,在法律含义上却截然不同,很多劳动者并不了解它们的差别。劳动合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 “此合同”非“彼合同”,“此关系”非“彼关系”。劳动者一定要弄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劳务关系是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加工方与雇主之间就是一种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是: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往往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即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则必须提供一定的待遇(如社会保险);而劳务关系本质是一种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从属性,提供劳务方不是对方的成员,与对方没有人格上、组织上的从属关系。提供劳务者也不受对方管理,自行安排劳动。由于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提供劳动者不能享有《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如社会保险权利、得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权利等。正因为如此,法院驳回张师傅的请求是对的。一个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个法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否则就违犯了《劳动法》。
关键词:|婷|



责任编辑:sxworker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新闻推荐
阅读推荐
热门图片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 2018 sxworker.com.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239号 联系电话:029-87344649 E-mail:sxworker@126.com

陕ICP备17000697号陕公网安备61010402000820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陕工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网站图文若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