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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最低工资标准亟待落到实处
2006-06-12 10:31:4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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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低工资制度1994年开始建立,由于当初没有硬性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规则,导致前些年不少地方出现了最低工资标准偏低的状况。2004年劳动保障部出台了《最低工资规定》。目前,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在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类别中,最高的标准为深圳市的810元/月,最低的标准为甘肃省的340元/月。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尚未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60%的水平。
  除了标准偏低,目前我国在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不及时、少数地区没有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将劳动者的“三险一金”纳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考虑因素等等。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有关人士认为,各地应进一步加强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用3年到5年的时间,逐步使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至60%的水平。
  广东省“最低工资研究”课题组的专家指出,应将现有的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改革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办法。专家建议: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确保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具体包括: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特别是加强对外来工的普法宣传;与企业加强沟通,动员企业积极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使企业认识到守法经营对劳资双方都有利;增加劳动执法监察人员的配备,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多渠道进行监督;政府制定监管的具体措施和督察机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于个别确因生产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企业,政府应设立工资支付保障基金,给予应急支持解决。
  ——从多角度考虑,合理改革最低工资标准。一是制定最低工资时最好将其细化,应分为基本工资和津贴工资,并为加班工资预留空间,规定基础工资最低线。二是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最好以每年一次为宜。三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调整和执行,有一个特点就是地区性很强,所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采用的指标因素增长率不宜全省“一刀切”。四是最低工资标准应该包含职工个人最低社保缴费额。对此,《最低工资规定》有明确规定。但目前有些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就不含社保费。五是确定和执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有的地区还没有相关规定。六是积极推行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讨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机制。
关键词:|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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