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外出务工,想的是怎样致富,怕的是受伤得病。
近年来,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国家和劳动保障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2004年1月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就将农民工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之中。2004年6月,劳动保障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农民工参保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今年1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依法将进城务工农民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应该说,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政策是十分明确的,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使这些法规政策落到实处。
有两组数字很能说明当前重视农民工参加 工伤保险的紧迫性:统计表明,2005年底,全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规模约为1.2亿人,但全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只有1252万人,仅占10.4%;另据统计,在各类高风险、环境恶劣、苦脏累一线工作的员工中,农民工占到了将近80%。
农民工参保难,从根本上说,难在全国就业环境供大于求上;从形式上看,难在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等多个方面。为保证农民工实现平安致富,实现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这一目标;从宏观上说,要提高全社会对工伤保险范围的认识度,规范劳动用工形式,加大工伤保险劳动监察力度,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这就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及全社会共同努力。
就农民工个人而言,在这个目标实现过程中,要主动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懂得自己有哪些权益、如何依法维护这些合法权益。从当前情况看,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维护的主要问题是发生在难以确定劳动关系上。让所有农民工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当前还难以做到,但打工者只要能证实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同样可以得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出入证、胸牌、工资条等都能证明农民工与雇主的事实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是农民工平安致富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