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电器公司做销售工作,公司给其下发了《2005年销售提成及奖金发放明细与签收单》,该单上注明的付款日期是2005年2月28日,李某发现拿到的销售提成及奖金金额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应得金额有明显出入,但电器公司认为全公司都是根据同一标准计算的,没有少算,双方发生劳动争议。2005年10月,李某就支付销售提成及奖金一事,向西安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付清销售提成及奖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李某的申请,理由是超过了法定的60日仲裁时限。
在现实中,类似案件时有发生,都是由于劳动者提起申诉时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造成的,使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从法律上讲,时效就是时间效力;劳动仲裁时效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享有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权利的期限,只有在这个期限内申诉的,其劳动权益争议才能得到受理,否则,当事人若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进行申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一般不予受理(除非有正当法定事由或不可抗力延误的,斟情予以时效顺延),这将意味着当事人丧失了申诉的权利。
那么,法律为什么要对仲裁时效做出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劳动仲裁案件作为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不及时加以处理,就会使争议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结果不仅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给正常的生产和社会秩序带来不良影响。
二是对仲裁申请时效进行规定,也是为了避免因时间过长而难以收集证据。比如:时间过长使得有的证人记忆不清而不能做证;有的资料、档案也会因时间太长而难以查找等。所以对仲裁时效做出规定,加以限制,目的是为了查清事实真相,使争议得到合法、合理地解决,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现实中广大劳动者对相关的劳动政策、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关注和了解,法制观念淡薄,维权意识不强,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在这种状况下,广大劳动者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结果丧失了宝贵而又短暂的仲裁时效,等于自动放弃了胜诉的机会,事后突然醒悟,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为时已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肯面对这个无法接受的事实,仍抱有一线希望,执着地上访,无休止地多头申诉,此时的有关部门爱莫能助。因此,劳动者一定要关注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知法、懂法,还要严格守法、遵守法律规定。
在市场经济中,时间就是金钱。在法律范畴,时间不仅是金钱,还是利益、公平和公正。希望广大劳动者积极参与普法活动,增强法制观念,学法用法,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