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竟约定了12个月!如此咄咄怪事,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的一家汽车维修厂。不久前,该厂负责人按照要求,在向南阳市卧龙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工资发放花名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用工资料时,“不小心”将与员工签订的三份离谱劳动合同一并“抖”了出来。
依据相关规定,试用期的长短决定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却为12个月。这份完全一边倒的劳动合同为何能够顺利签订?这是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的事情。
作为用人单位的汽车维修厂,当然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是违反国家相关劳动法规的,之所以出此下策,知法犯法,目的无非是为随时辞退打工者铺好后路,或是为了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如果说汽修厂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违法“可以理解”的话,那么这份条款明显不利于自己的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一方又为什么在上面签字画押呢?一种可能是劳动者确实不了解劳动法方面的相关规定,属于糊里糊涂被工厂诱骗着签订了;另一种可能是劳动者也知道这样的劳动合同不妥,对自己不利,但要是不签,就得不到这份工作,属于被迫签订的。
所以,劳动部门除了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让劳动者掌握更多劳动法方面的知识,从政府层面上帮助劳动者提高自己的地位,增加劳动者在同用人单位对话中的话语分量,还要加强监督和处罚力度,增加那些不守规矩的用人单位的违规成本。
而从工厂的角度来说,签订这样的劳动合同,完全是一种侥幸心理。因为按照劳动法规的规定,即使处在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也必须是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另外,试用期间单位也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奉劝那些总想在劳动合同上打小算盘的用人单位,还是规规矩矩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