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
我厂是外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了月工资标准,实际上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但我单位现在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只按基本工资来算,这样做是否合法?
宝鸡读者 徐军
徐军同志:
根据《劳动法》及其有关规定,加班费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的标准工资,而标准工资是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职工的岗位工资。由于你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职工的工资总额,如果没有相关制度或协议作为佐证,在确定职工的加班工资基数时,一般都是依据职工的合同工资来确定。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在与职工约定工资标准时,最好不要约定工资总额数,而是将工资分成相应的构成部分,确定标准工资的数额。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