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
企业破产倒闭后,由谁负责发给破产倒闭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具体应按照国家什么文件规定执行?陈军锋
陈军锋同志: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规定:“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费、医疗费由所在试点城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对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2号)做了说明:“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破产时,需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含差额缴拨时企业欠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及其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考虑到近年企业改革及企业破产力度较大,地方在确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时没有这方面的支出因素,且破产企业职工分流需要一个吸收安置过程,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确实不足、支付困难的地区,为弥补资金不足,可以从破产企业资产中划拨一定费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破产时应按照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实际需要,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划拨养老费用,由其负责支付该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