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曾多次关注报道的刘华、叶建军等十名工人诉西安华联公司劳动争议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2月16日下发终审判决书。十名工人经历10年的艰辛抗争,九名工人胜诉,唯独叶建军一人败诉(详见本报3月20日报道)。
多年来一直支持职工抗争并提供法律帮助的西安市总工会赵延祥先生认为:
1、中院的判决认为华联对叶建军“除名程序上违法,不影响实体”,此认定是错误的。首先,程序上违法,处理决定必然违法。其次,据叶建军说:在1994年8月,他因害红眼病,向单位请假两天,假条交给了当时的班长。到第三天他去单位上班,就被拒绝入厂。从1994年8月至1995年11月30日,单位从没有提及叶建军有旷工行为。再次是,本案经历10年先后8次开庭,从未提及叶建军在1994年8月因病假未上班属于旷工的情况。
2、本案是抗诉案,法院要依据抗诉的主体是除名程序上是否错误,除名决定是否书面送达给叶建军本人。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19、20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华联公司连一条都没有做到,终审判决却认定:“除名程序上违法,不影响实体”,令人不可思议。
了解十名工人艰难维权事实真相的社会各界人士,都对十名工人屡打屡败、屡败屡打、一直坚持维权10年之久的精神表示钦佩,也惊讶于在如今法制社会,单位除名职工本是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例,官司竟然拖了这么久,而且最终法院对这些工人的同一诉讼案件,判决的结果却不同。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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