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有一条,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这条规定看似理直气壮地为劳动者撑了腰,只要劳动者不满意,就可以随时“用脚投票”炒老板鱿鱼,但笔者认为,其中尚有待完善之处。
假设有一家单位在使用劳动力时,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那么根据《草案》规定,这家单位只是接受“劳动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然而这算什么惩罚?许多不良单位巴不得这样:先用你仨月,如有异议正好“解除劳动合同”,我继续雇用低价的试用工。过低的违法成本,难以起到刚性的约束作用。
再者,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严重不对称的社会地位,决定了员工有时根本不能行使“用脚投票”的权利,而只能有两个选择——接受或者放弃,不可能有第三种答案。劳动者虽然拥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这毕竟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
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不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这些问题与劳动者权利缩水、有关法规不健全有关。要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单纯地强调劳动者有多少多少权利,而应该以政府的权力,保证用人单位不敢忽视劳动者的权利。权利需要权力的支持和保障,否则就容易成为画饼。
因此,在新法案中除了明确劳动者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外,还应该强制性地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这是不可商量的事情,如果违规就要付出几倍的代价。同时,政府的劳动监管部门还要对此负责,监督用人单位切实履行法规,一旦发现违规就要严惩。这样,劳动者“用脚投票”的权利才会真实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