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下岗后在市区开了一间餐馆,因人手不够,就让初中毕业未能继续升学的女儿到餐馆洗碗、洗菜和端端盘子。女儿刚满15周岁,在店里干了一个月的时候,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贯彻执行《劳动法》大检查,说我们非法使用童工,要我们立即改正,并接受罚款处罚。我们是叫自己的孩子到餐馆帮忙,也没有给女儿付工钱,可以是让女儿从事家务劳动,难道这也算雇佣童工吗?
延安读者 范红燕
范红燕同志:
首先应当明确,你与丈夫让不满16周岁的女儿到餐馆帮忙,也属于非法使用童工。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殊工艺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13条规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你们开餐馆是一种营利性活动,你女儿到餐馆帮忙,虽然你们没有为你女儿支付相应的报酬,但超出了家务劳动的范畴。也就是说,你们与女儿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动雇佣关系。由于你女儿不满16周岁,因此这种雇佣关系是违法的。《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据此,劳动行政部门对你们的处罚是正确的,你们应当接受罚款,立即改正。关于罚款标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