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王某为学校采购完货物后,在返回途中,又为同去的学生家长回家取自行车,但不幸的是他在家逗留期间却摔伤了,后经诊断为左股骨胫骨折。两个月后该学校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王某认为自己是为学校工作而出了事故,并且自己已经先支付了6479.84元的治疗费,学校不但没有支付任何费用,还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将他解雇,遂到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争议仲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学校为其承担医疗费。
但学校认为王某受伤是自己不小心所致,与学校并没有任何关系。学校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其解除聘任关系是合法的,并且学校还支付给他一次性补偿金1900元。
经审理,劳动仲裁认定,王某虽不是因工负伤,但由于其是在间接工作地点受的伤,仍享受非因工负伤待遇的权利,学校不应该在职工治疗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应保证落实职工的非因工负伤待遇。
根据《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2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根据《西安市企业劳保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第3条第3款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如下裁决:学校应在裁决书生效20日内支付王某医药费5796.26元,医疗期工资5949元,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4180元,医疗补助费288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2090元; 在支付完这些款项之后双方才可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