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解聘 没有通知 没有补偿
农电工讨要养老保险待遇
为讨要养老保险和相关待遇,14名农民电工分别将礼泉县电力局告上了法庭。10月19日此案在礼泉县人民法院开庭,记者旁听了其中3人的案件审理。
无故被停工数年
下午开庭第一个接受法庭调查的是65岁的杨居林。从他的陈述中记者得知,1984年他经公社推荐,被县电力局招为赵镇电管站会计,1998年又被派往电力局劳动服务公司。2000年2月单位让会计告知他将他所管的账交清后,就再没有让他上班,也没有发放任何补助或补偿。
另外两个人王振岐和吕启权也和杨居林有着类似的经历。他们俩分别从2002年8月和1999年10月开始,单位就不让上班,并停发了他们的工资。3个人的诉讼请求中均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和养老统筹,并赔偿由于被告单方违约造成的相关损失。
据了解,今年元月份他们看到了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办公室[2004]41号文件。文件规定要为在乡镇电管站管理岗位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已解聘的电管员办理退养手续和发放生活补贴,对于没有干够20年已经解聘的电管员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他们找到县电力局要求给予相关待遇未果。后经上访和法律咨询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遂申请了劳动仲裁,其后又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当法官询问原告单位有没有给他们书面解聘通知时,这些人都说没有。吕启权说:“只有我们电管站的站长给我说不让我在这干了。”而杨居林则说:“单位刚开始说让我先回去等安排,这一等就等到了现在。”他们说:“我们都以为单位还会给我们安排工作,也先后到单位请求领导为我们安排工作,但单位领导都以单位经济不景气或是让我们等候通知为由,将我们推了回去。”王振岐则说:“我一直以为自己是待岗呢。”
被告:“我不是法律主体”
在法庭上,被告方代理人多次以原告在1999年就被停了工作,直到今年5月份才申请了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为由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方代理人的答辩又一再声称他们是陕西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因此自己不是法律主体,自己没有用人和招人的权利,职工工资的发放也是由县局报表经上级审核后才能发放。
对于被告的说法,原告则提供了2004年该单位招聘用人的花名册。花名册最后3个人的工作时间都是从2004年7月以后才开始。对于他们所申请的劳动仲裁有没有超过期限这件事情,劳动仲裁裁决书上面写有:礼泉县电力局从1999年6月开始相继停止了申诉人的工作和工资,申诉人从2005年4月18日才知道他们的权益被侵害,根据劳部办发的[1994]257号文件精神,申诉人应在时效之内。
据了解,还有8人也在随后几日开庭审理。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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