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在西安打工的农民,已在工厂工作了七八年,工厂经常要求我们加班,但从来不给加班工资。我们提出辞职,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老板说,员工自己辞职,企业不给补偿金。请问,我们这种情况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小元
小元同志:
对于劳动关系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法》及相关的规定都有明确的答案。一般情况下,由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由于企业一方的原因,造成劳动者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你们提出与工厂解除劳动关系,是由于工厂经常加班,又不支付加班工资,因此,你们辞职是被迫的,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15条第(4)项的规定,工厂应当支付你们辞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