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某是某工程的一名钢筋绑扎工人。2005年7月9日晚9时左右其在工地施工,因脚没有踩实,歪了一下,当时他在下拉勾料,手就按在断铁机上,将其右手大拇指挤伤。当时工地负责人给予3000元让去医院进行治疗,随后又支付1000元,共计4000元整。
出院后,经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多次调解,工地负责人同意为其全部报销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但冉某仍坚持要以10000元“私了”。最终调解不成,市总信访办建议其上劳动仲裁予以解决。
负责此事调解工作的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工作人员赵延祥认为,冉某要求10000元“私了”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工伤“私了”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其他有关待遇。
工伤“私了”的隐患很多。首先旧伤复发后的医疗费无人承担,如果进行了工伤认定,旧伤复发可以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和享受有关工伤待遇。其次,工伤“私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来回拖延、推诿,错过认定的时效,最后吃亏的还是劳动者。一般在“私了”过程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主动权在用人单位,一再压低赔偿标准,占便宜的还是用工单位。因此,发生工伤千万不要“私了”,要找劳动部门或工会组织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