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金杨生物化工公司(以下简称金杨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黄姜粉碎加工提炼皂素的厂子,其内部实行车间包干、产量定薪的考核制度。去年5月10日公司销售产品,临时安排工人装车,在干活过程中,发生了车祸,工人陈某在事故中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两车主对事故负责任。2004年11月8日陈某申请工伤,旬阳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确认了工伤,金杨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针尖对麦芒
复议焦点:装车是一次性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金杨公司诉称陈某进厂是经车间负责人陈先军介绍,并在其手下干活,与公司毫无关系,事故发生当天言明每车90元,由干活工人平均分配,符合劳务合同成立的条件,不应认定为工伤。县劳动保障部门答辩:陈某进厂后,其所在车间实行产量包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说明了企业实行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只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方法,但并未改变企业同职工的劳动关系,证实了陈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至于每车90元分配给工人,表象看是一个劳务合同,但从深层次看陈某长期受公司雇佣,而且有厂、车间领导的临时指派,才参与了装车活动,并不是一次性、偶然的,有因必有果,所以认定工伤毫无疑问。县政府法制局综合审查双方证据后,依法维持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行政诉讼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金杨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部门答辩坚持认为陈某装车是他给公司提供劳动的一部分,并且单位工资表足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伤害,只在涉及赔偿时,才按照责任大小确定赔偿数额,但这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的事实,二者并不矛盾。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进厂遵守厂规厂约,受其监督管理和考核,属公司正式职工,劳动关系合法有效,装车是受单位领导安排,受伤是在其安排的工作范围之内,属于在工作中受伤,交通事故处理结论不能排挤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并无不妥。
据此,旬阳县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旬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工认字(2004)第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诉讼费和其他费用300元,由金杨公司承担。■刘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