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所在的企业正在改制,请问,改制后分流的员工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叶小兰
叶小兰同志:
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处理应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员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按照这一规定安置员工,由于是变更劳动合同,并合并计算员工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不需要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二)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上述两种情况中,变更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为3年以上,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同时,改制企业要及时为员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若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