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振兴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渭南市分行发生的几起劳动争议诉讼,虽然经过渭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但是围绕袁振兴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渭南市分行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诉讼到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直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令袁振兴费解。
最近,记者看到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做出的2份民事裁定书。袁振兴接到的一份裁定书,是他于2003年 9 月18日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02)临民初字第65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渭南市中级人法院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6日做出(2004)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这样写到:“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渭南市分行其机构类型为企业非法人,经济类型为国有企业,该行并持有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故对外公示的该单位的性质并非事业单位,应属于企业。其与袁振兴因调整工资引起的纠纷应属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本案双方争议已经仲裁部门裁决,当事人不服仲裁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做出实体判决。”
袁振兴收到的另一份裁定书,是他于2004年11月10日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04)临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 3月3日做出(2004)渭中法民一终字第3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写到:“本院认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系统内干部的人事及劳动工资管理始终纳入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总额计划,由国家人事部按国务院的授权统一管理并逐年下达人员编制及工资总额计划,对农发行干部实行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被上诉人市农发行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渭南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而上诉人袁振兴原系市农发行干部、高级经济师, 因此袁振兴与市农发行之间关于调整工资方面的纠纷不是劳动争议,不应由劳动仲裁委裁决,应先由人事仲裁部门仲裁。”
简单地说,袁振兴的劳动争议一案,涉及的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渭南市分行是属于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也就是说袁振兴与其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是由劳动仲裁委裁决还是由人事仲裁部门裁决。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渭南市分行到底是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本来这个简单而又清楚的问题,在同一法院、同一审判人员审理中却出现了不同的裁定,倒让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弄糊涂了。
■本报记者 王仓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