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公司的劳资干部,现请教一个问题:我公司最近兼并了另外一家公司。兼并以后,没有和该公司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我公司想和职工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刘某认为其原来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们认为,公司并没有和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况且刘某在我公司只工作十几天,所以没有必要给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宝鸡 王娉
王娉同志:
贵公司不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是错误的。《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负担。”贵公司兼并另一公司后,贵公司不仅享有该公司所拥有的权利,而且还应承担该公司所有的义务。还有,贵公司兼并该公司后,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及时与原公司职工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现在贵公司在没和刘某变更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民法通则》上述规定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应根据刘某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