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以来,本报以题为《公证处如此公证公信何在》和《一份假合同害苦母子俩》,多次报道了魏先生在西安市嘉汇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住房,以按揭的形式该公司在建行西安高新支行办理了贷款手续。后因还款纠纷,高新支行将魏先生起诉到法院。去年5月,魏先生母亲在法院才见到儿子购房的有关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购房贷款的公证文书。当时魏母十分吃惊,因为她和儿子都没有去过公证处,从未在任何公证文书上签过字,不知购房贷款上西安市公证处(2000)西证经字18943号公证书从何而来?
随后,魏母多次找西安公证处,并向媒体和有关部门反映。记者在采访办理该公证书的公证员时,她也承认这份公证书是建行西安高新支行代办的,自己没有见过魏先生和他的母亲。采访时记者在公证处也没有看到当事人的相关委托,以及公证处制作的谈话笔录。为此,2004年11月23日,西安市司法局作出西司决字[2004]5号决定。该决定认为,(2000)西证经字18943号公证书,是承办公证员在未与当事人见面情况下出具的公证书,其行为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第四条。根据《公证暂行条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撤消西安市公证处(2000)西证经字1894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