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食品加工厂的工人,由于我厂所生产的鸡类分割产品积压,资金周转不开,无力向职工发放工资。于是,厂长让我们根据出厂价换算,领取与工资相符的产品鼓励职工自己销售以换成货币。我每月工资为800元,本厂鸡类产品出厂价为50元/箱,到发工资那天,我领到16箱产品。我去向厂长索要工资,厂长请我务必体谅厂里的难处,配合工厂,自己销售换取工资。请问:工厂这种以实物代替工资的做法对吗? 西安 马超
马超同志:
《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489号)也针对这种情况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因此,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任何借口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的做法都是违法的。你所在的食品厂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应该尽力改善管理,扭亏为盈,但用本厂产品折价顶替发工资则是错误的,其所说的资金周转困难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食品厂确实因为种种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应当按照劳动部文件规定精神,妥善解决工资支付问题,即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的时间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这就是说,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影响到工资发放时,可按规定延期支付工资,而不能以实物顶替工资。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报酬,是他们生活的基本保证,法律规定要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仅是由于货币是市场商品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而且保证劳动者真正实现按劳分配,而实物则无法实现货币的职能和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但是,不管是什么情况,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任何理由和借口都是不能成立的,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