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企业的一名职工,我于1965年7月经当时的公社安排并经县批准,参加“四清”工作队,每月由工作队发给工资。由于“文革”开始,“四清”的工作队于1966年撤回,我又由组织安排在本人所在公社任农技员,一直到1968年3月应征入伍。1971年3月复员分配在当时的县搬运公司机修厂工作,现已到退休年龄。
请问:我参加“四清”及在公社任农技员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王秋军
王秋军: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民技术员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劳人险字[1983]17号)的精神,如果本人以后经考核被正式录用为国家农业技术干部,其被录用前最后一次聘为公社专职农技员的时间,可以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按照原国家人事局《关于参加“四清工作队”的工作时间可否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复函》(国人[1981]54号)的精神,对参加“四清工作队”后被吸收为国家干部的,可以从参加“四清”工作时起计算为连续工龄。
因此,只要本人是后来经考核被正式录用为国家农技干部的,其被录用前由组织安排在公社为农技员的工作时间,以及此前在“四清工作队”工作的时间,都可计算为工龄。但如果一直未经考核没有被正式录用为国家农技干部,则在公社担任农技员和以前在“四清工作队”工作时间都不能计算为工龄。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