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请问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王欣
王欣同志:
军龄可以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中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不过,对不同的退伍、转业军人,应当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入伍前就是本单位职工、退伍后又回来的,用人单位应将其入伍前的工作时间、军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本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对于入伍前是本单位职工、退伍后未回本单位而被分配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军龄及待分配时间则不能计算为本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同样,若退伍军人是从其他用人单位离职后进入本企业的,则其军龄也不能计算为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或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