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儿子是一家外资企业职工,2004年7月1日不幸因工殉职,劳动部门已认定是因工死亡。企业也已按政策给了我六个月丧葬费、六十个月工亡补助金。我是农民,今年51岁,妻子也是农民,今年52岁,我有两个孩子。请问我和我妻子能否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抚恤金?
王先生
王先生: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抚恤金的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关于供养亲属的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供养亲属是指职工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上述亲属都有权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18号令第三条规定:死亡职工的亲属必须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据此,您和妻子能否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首先要看你二人生前是否主要靠儿子供养,其次要看你们二人是否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如果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就可以按月领取抚恤金,缺一不可。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