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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是企业就要遵守法律外商也要承担责任277名工人获赔百万
2004-09-08 23:59:0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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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不久前审结了一起外商承租企业侵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维持此前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仲裁决定,要求外商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给277名工人社保费以及基本生活费1096153.2元。
  2001年1月13日,该外商承租企业与红光服装厂签订了财产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自2001年2月10日起红光服装厂将自有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室及其他附属物等整体租赁给该外商承租企业使用,作为交换条件,外商承租企业要优先分期录用红光服装厂在岗职工300名,被录用职工仍属红光服装厂,并根据当地劳动部门统一规定缴纳录用职工在录用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医疗保险金。2001年3月12日,该外商承租企业与自己一家子公司合资成立枣庄公司,约定从此以后,由枣庄公司向277名职工发放工资。但是该外商承租企业却没有为277名职工交纳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工伤生育保险金等各项保险费用。2003年10月1日,承租企业因自身原因停止生产,共欠277名职工社会保险费共计997864.8元。277名职工于2003年12月10日向山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外商承租企业为他们缴纳2001年3月至2003年11月养老保险金等费用988123.2元,给付停产后至仲裁时共三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30元,计108030元。
  山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外商承租企业支付给277名工人养老保险金988123.2元、生活费108030元。外商承租企业对该裁决不服,以其与277名工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驳回277名工人的裁决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外商承租企业租赁红光服装厂后继续使用277名职工为其劳动,双方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外商承租企业租赁红光服装厂后与其子公司合资成立枣庄公司,由该公司具体负责红光服装厂的生产和经营,这是外商承租企业在承担红光服装厂后自行决定的对红光服装厂的经营管理方式和利益分配形式,这一经营管理方式和利益分配的形式并不影响原告对红光服装厂承担的租赁义务,因此,该企业否认其与277名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最后判决原告给付277名被告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生育保险金共计988123.2元,生活费每人390元计108030元,为原告垫付的仲裁费6094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王绪存
关键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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