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外出务工者的增多,工伤事故难免,发生工伤该怎么办?《工伤保险条例》自今年元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因工受伤者提供了维权的法律武器。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笔者曾接触多起这类事件,在这里给广大务工者提个醒。
“莫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工伤事故发生后申报工伤认定的必须材料。现实中劳动者往往碍于情面或害怕遭拒绝,将就着,等到事故发生时,企业不愿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者又拿不出合理的劳动关系证明,造成工伤认定困难,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在此提醒务工者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遭到拒绝时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工伤概不负责”是不合法的。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生死不负责任字样的,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合同签证时,也是通不过的。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不能在合同中规定有关将工伤风险推给职工的内容,以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无责任补偿原则”也称无过失补偿原则。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均应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除故意破坏、自杀、自残外),这就排除了个别企业主发生工伤事故后无故找茬子、推卸责任,也为务工者受伤后稳了神、壮了胆。
“工伤私了不合法、依法办事有保障”。发生工伤后,有的企业主为了逃避处罚或减少损失与受伤者私了,受伤者也图省事,这就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过后有的病情加剧,但苦于事故已处理结束或因时间过长不受法律保护,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悔之晚矣。 ■刘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