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企业按规定应给予一次性补偿,但企业却以效益不好为由拒付;职工的日劳动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间,职工们要求发给加班费,企业又以不合“内部规定”为由不予理睬。有一个上市公司的党委书记竟然在职工大会上说,《员工手册》就是公司的“劳动法”,凡违“法”者一律“礼送出境”。针对企业的这一“潜规则”,职工中流传一句话,就是劳动法也斗不过“饿肚子法”。在笔者接待的来访职工中,有相当一些职工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企业的侵犯,可慑于“饿肚子法”的淫威而忍气吞声,唯恐丢了“饭碗”。
笔者认为,对于“饿肚子法”的猖獗,劳动法却因自己的“力不从心”而显得十分尴尬。我们知道,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在当前社会十分突出,而10年前我国制定的劳动法对此没有足够的认识,对劳动者的“就业保障权”、“免费就业服务权”、企业用工自主后的工作权利的保障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再者,劳动法对有关违反劳动法的惩处也偏轻,使劳动监察工作“苍白无力”。而监察不力又给一些企业产生了“劳动法是弹性的概念,而不是刚性的规定”的认识偏差,以致企业重视自身所谓的“利益”而漠视职工的权益。
有位长期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同志,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感慨地说,“责任无限,无法可依,或者有法难依;矛盾突出,无法解决,或者有法难决”。
面对企业以“饭碗”要挟职工的“待遇”,以“待遇”侵犯职工的“权益”,笔者认为,首先,我们的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企业的党组织、工会组织要维护劳动法的法律尊严,高度重视职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对由于劳动法的空白和缺陷,职工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要以群众的切身利益高于一切的政治觉悟和态度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关系。其次,劳动法的重新修订已刻不容缓,必须通过完善法律来更有效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而最为重要的是,呼吁社会推崇劳动法的法律地位,维护劳动法的法律尊严,把它作为关系社会民生的根本“大法”(在西方一些国家,劳动法被视为第二宪法)对待,这才是最为有效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江永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