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劳动保障报》 近日,山东烟台一外资企业因严重违反《劳动法》拒不改正,在历经行政复议和法院一审、二审后,最终被劳动保障部门罚款30万元。
该企业于2001年成立。2003年5月27日,该市劳动监察部门在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到当年4月底,企业223名职工中只有30人办理了招用手续、签订了劳动合同,25人办理了招用手续、签订了劳动合同,25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仅此一项,该企业一年就少缴社会保险费近40万元,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此,劳动保障部门立即立案查处,责令该企业于当年6月20日前为全部职工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该企业拒不按要求改正,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其罚款3万元。
之后,该企业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分别向芝罘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上诉。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最终维持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决定。
目前,劳动保障部门已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该企业在规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罚款,罚款总额已由3万元递增到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