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现代快报》7月28日报道:四川阆中“6·6”脱逃事件发生后,4名脱逃人员已有3人落网;阆中市第二看守所4人被立案侦查;阆中市公安局长、分管副局长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和记大过的处分。事隔一个多月后,翻开厚厚卷宗,我们惊异地发现,这起震惊各界的脱逃事件是在许多“正当理由”的温度上一天天滋养起来的。
“激励干警”是其中的第一个“正当理由”。为保证干警福利奖金,于是在“激励干警”的“正当理由”下,“自行创收”成为新思路、“犯人出所卖酒”成为新举措。“上级要求”是第二个“正当理由”。阆中市第二看守所根据上级“看守所要搞生产,以弥补资金不足”的要求,自办酿酒作坊从事白酒酿造。为解决销售难题,前任所长利用在押人员资源,规定留所服刑人员可以在警察陪同下外出销酒,每天任务15公斤(后增至25公斤)。“立功赎罪”是第三个“正当理由”。在“立功赎罪”的理由下,罪犯完成任务能够得到“在按摩院“轻松”等“犒赏”,作出特殊贡献能够留在派出所服刑。“人性化”是第四个“正当理由”。在“人性化”司法的旗号下,监室异化为驿站、看守所畸变为旅馆、接见室沦落为洞房,从而成为人们唏嘘不已但又无可奈何的奇特世象。
从上所述已经可以看出,“正当理由”已成为司法腐败的幌子。相关官员应从四川阆中“6·6”脱逃事件中吸取深刻教训,坚持制止任何人挂着“正当理由”的招牌行违法违规之事,行腐败之事,从而维护司法的威严。
■陈庆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