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日前,在西安某资讯公司咸阳工厂打工的7名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讨回了应享受到的失业保险待遇。
司法系周至县司竹乡中合村村民。1994年12月到咸阳某总厂工作。2001年3月9日,某资讯公司咸阳工厂成立后,司法转入资讯公司工作。该公司是咸阳某总厂和另一企业合资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属国有控股公司。
今年3月12日,司法等7人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他们不再续签。4月30日,在办理手续时,司法等七农民提出应为他们支付失业生活补助费。公司不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只能给他们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双方发生争议。司法等人诉至咸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讨公道。
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对于2001年10月6日以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至2001年10月6日,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月的生活补助金。资讯公司虽成立于2001年3月9日,但属于国有控股公司,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申诉人原在某总厂工作年限,可计算为在被诉人的工作时间,故资讯公司应支付申诉人司法相当于标准工资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另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的,可对其按每满一年补助一个月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申诉人未为被诉人参加失业保险,应按规定支付申诉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计算时间从1999年1月22日《失业保险条例》施行到终止劳动关系止。
仲裁委遂裁决,被诉人某资讯公司支付申诉人司法等七人每人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2370元,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1200元,合计3570元。
■本报记者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