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您好!我是某国有企业一名职工,去年4月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没有通知办理终止手续,也没有续订劳动合同,至今仍在该企业工作。最近企业与我协商,表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要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当时我表示同意不续订劳动合同,同时提出企业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但是该企业的领导说,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请问: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企业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陈先生
陈先生:
您好!对信中反映的情况解答如下:
一,该企业领导的说法是对《劳动法》的片面理解。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由于该企业对劳动合同管理不严,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办理终止手续,也未办理续订手续,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当然,这种情况在劳动关系中是经常出现的问题,这种过错责任应该由企业承担。
二,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鉴于企业与你协商不再保持劳动关系,因而再协商合同期限和续订合同已无必要。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视为续订合同处理,但是这种视为续订的劳动合同并无终止日期,因此不能理解为对原期限已满劳动合同的终止,而是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的解除,应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所以,企业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