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于2024年9月初入职。入职一年多来,公司既未安排我休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025年12月初,我通过公司办公系统提交离职申请,系统提示我必须勾选一项预设内容:“本人承诺所有年休假和调休已休完,若有未休完部分将视为自动放弃”。我不想勾选,但无法进入下一步离职流程,于是只得勾选,并于一周后离职。
我想知道:被迫放弃的年休假,离职后还能申请折现吗?
读者 林永乐
林永乐同志:
你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勾选预设选项,实质上是在与公司签订离职协议。而有关你放弃未休年休假待遇的承诺是无效的。
休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主动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对此,《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法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离职协议中的相关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并非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那就属于无效。
百事通
本案中,公司未安排你休年休假,却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在离职申请系统中设置唯一的、无其他选项的格式条款,要求你承诺自动放弃未休年休假,这实际上强制免除了公司的法定义务,排除了你依法享有的年休假权利。由于该承诺是在非自愿或格式条款强制的情况下作出的,而且,该公司离职系统预设“本人承诺所有年休假和调休已休完,若有未休完部分将视为自动放弃”的内容,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条款无效。这就是说,你在离职后,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责任编辑:王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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