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职工。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每月10日前向职工发放上个月工资。可是,近半年来,公司多次以“货款未按时到账”为由推迟发放工资。请问:公司以货款尚未收回为由推迟发放工资,合法吗?
读者 贾大伟
贾大伟同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此外,原劳动部印发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实践中,企业未能如期收回货款,是经营中常见的商业风险,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列明的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把该风险转嫁到职工身上。另外,未能收回货款,并不必然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如果确实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延期发放工资也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的同意。
因此,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时,可以投诉,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有权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另外,在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以“货款未按时到账”为由推迟发放工资,该事由并不构成合法的拖欠理由,而是无故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百事通
责任编辑:王何军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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