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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广电总局开展专项治理—— “AI魔改”红线不能踩
2026-01-17 19:04:55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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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影视作品有权利人,而‘二创’发布后可以获得流量收益。”她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许可用到作品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画面,无论片段长短,都涉及侵权。权利人有没有经济损失,并不是判断的关键。”

  有人提出,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条款,只要符合其中情形,就算未经授权,也可以直接使用作品,不算侵权。

  但朱阁指出:“‘合理使用’适用的条件很严格,需要根据个案具体判断,比如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撰写制作影评。其他情况,尤其是具有商业性质的使用行为,很难被纳入这一范畴。”

  即便获得改编授权,二次创作也并非“为所欲为”。

  专项治理中提到的“严重违背原作精神内核和角色形象”,可能侵犯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

  “AI魔改”如果利用演员的社会知名度进行引流,或丑化角色形象,可能侵犯演员肖像权。若涉及渲染血腥暴力、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挪用、篡改中华文化等,则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破坏社会公德、亵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规定。

  “特别要注意的是,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有期限,但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是没有期限的。也就是说,即便一部作品年代久远,也不意味着它可以随意被歪曲篡改,相关行为仍可能构成侵权。”朱阁表示,“同时,有些内容承载着公共或集体的价值、利益,有时可能需要具有公共职能或代表集体的机构或部门,作为主张权利的主体。相关规则有待进一步探索。”

有效治理“AI魔改”乱象

  此次专项治理明确要求:网络视听平台应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内容审核把关,坚决清理违规内容,处置乱象突出的账号,扭转“AI魔改”视频蔓延的不良态势。

  在“AI魔改”乱象的治理中,平台究竟应该扮演何种角色?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怀学认为,在AI内容治理中,平台不应仅被看作内容的传播渠道,更是内容生态的直接管理者与责任主体。

  2024年12月,“全国首例AI文生视频侵权纠纷案”在湖南长沙宣判。某平台未经授权,利用影视作品《庆余年》原片片段提供AI剪辑服务,且未提供相应防范措施,被法院认定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万元,并立刻停止侵权行为。

  “平台若未能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就无法仅凭‘技术中立’免责,而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廖怀学说。

  在AI相关司法案件裁判领域拥有丰富经验的朱阁指出,平台责任一直是这个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平台是否要为“AI魔改”侵权内容担责,与其服务的性质与规模、对被诉内容的干预程度、是否从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权利作品的知名度、被诉内容的热度以及是否采取相应的预防制止侵权措施都有关系,需要综合考虑。

  那么,AI工具的使用,是否影响侵权行为的法律判定?

  朱阁认为,所谓“AI魔改”,某种程度上与过去的影视改编、翻拍并没有本质不同。“使用哪种技术并不是问题的关键,重要的是技术背后的人,要看人的行为是否侵害权益、违反秩序。”

  不可忽视的是,AI工具确实降低了“二创”门槛,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当前,中国已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为AI创作划定了明确红线,对生成内容合规、训练数据的来源合法、AI服务提供者的标识及处置义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4年12月发布的《管理提示(AI魔改)》明确要求:平台必须建立具体可操作的审核机制,优化推荐算法,从流量分发源头减少侵权内容曝光。

  在审核防范之外,平台也在探索主动参与版权治理。目前有两条可行路径。

  一是版权前置过滤,即平台在作品上传或登记初期,就提取视频指纹、音频特征等数据,并纳入版权保护库;当用户使用AI工具进行“二创”或发布内容时,系统会主动识别并拦截未授权版权素材。如抖音对1.1万余部微短剧作品开启保护机制,通过前置化的特征提取与比对,提升对侵权内容的拦截效能。

  二是版权授权与工具赋能。平台利用自身版权资源或整合外部IP,提供AI创作合规素材。如芒果TV启动“AIGC微短剧创作者生态计划”,向创作者开放正版IP资源,并同步配套官方AI创作工具与流量支持,将AI“二创”行为纳入授权许可范围,规避因素材来源不明导致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只有平台主动作为,才能有效治理‘AI魔改’乱象,找到创新与合规的‘最大公约数’。”廖怀学说。




责任编辑:王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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