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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陕西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2026-06-04 09:59:26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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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用人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助力全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如下提示:

  一、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八条等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企业应依法支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支持工会开展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企业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企业应依法支持、配合相关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依法建会;依法支持企业工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为工会组建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三、保障工会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企业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有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如有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或有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如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四、支持重点领域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2026年是我省新兴领域工会组织“两个覆盖”深化拓展年。为进一步夯实和谐劳动关系基础,鼓励支持50人以上非公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头部平台在陕分支机构及其合作企业,以及符合建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建立工会组织。工会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依法建会、规范运行,有助于畅通内部沟通渠道、预防化解劳动矛盾、增强职工归属感。相关用人单位可视自身情况,主动加强与上级工会的沟通,在职工入会、工会组建及活动开展等方面给予必要配合。上级工会组织也将坚持依法依规、服务先行,不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更好地实现企业健康发展与职工权益的良性互动。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用人单位、工会与职工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手并肩、同向而行,共同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筑法治化营商环境。

  陕西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6月4日





责任编辑:白子璐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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