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兰增干
今年国庆假期,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韩某将一面写有“劳模律师专业维权显担当 劳模职工合法权益得维护”的锦旗,送到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陕西省劳模工匠协会公益法律顾问团团长余伟安的老家,以示感谢。
国庆前夕,困扰韩某近两年的劳动争议案尘埃落定。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与韩某案情类似的另外5位工友,也以此判例为基础,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该案由余伟安及其团队律师彭展鸿代理。余伟安长期致力于职工权益维护,2022年被评为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2023年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此后,他牵头成立陕西省劳模工匠协会公益法律顾问团,为劳模工匠提供公益法律服务。那么,这起劳动争议的焦点究竟在哪里?
争议焦点一
是“旷工解除”,还是协商一致解除
韩某原是某钢铁总厂职工,1997年入职,后因企业改制、关联公司交替用工,先后在某钢铁总厂、某冶金公司、某煤化工公司工作。2024年,因劳动关系解除及经济补偿等问题,韩某与某钢铁集团公司发生争议。
案件初期,某钢铁集团公司以韩某“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试图以此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面对这一情况,余伟安梳理了双方此前多次往来函件和协商记录发现,在所谓“旷工”发生之前,双方已经通过函件往来就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协商,韩某也明确回复同意解除。据此,余伟安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实际上已于2024年8月11日协商一致解除,此后的“旷工”认定和开除决定,在法律上已无事实基础。
这一策略成为本案的突破口。余伟安在仲裁和诉讼中始终坚持该主张,最终被法院采纳,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某钢铁集团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二
关联企业交替用工,工作年限能否连续计算
仲裁阶段,韩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仅支持部分经济补偿金;对于韩某主张的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等核心问题,仲裁机构未完全支持。如果就此止步,韩某的合法权益将大打折扣。
面对仲裁结果,余伟安和彭展鸿重新梳理案情,深入调查取证。他们调取了某钢铁总厂、某冶金公司、某煤化工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材料、人事任免文件、劳务输出协议、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凭证等证据,逐步构建证据链条,证明四家单位系关联企业,存在混同用工事实,韩某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一审中,律师凭借证据和法律论证,说服法院采纳了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观点。一审法院确认韩某与某钢铁集团公司自1997年11月至2024年8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判令某钢铁集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9957.13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7161.25元,合计227118.38元。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获支持。
某钢铁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某钢铁集团公司、某冶金公司、某煤化工公司为关联企业,存在混同用工事实,某钢铁集团公司关于其与韩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释法: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认定的参考样本
余伟安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较为清晰地回答了关联企业交替用工情形下劳动关系如何确认、工作年限如何连续计算、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等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本案中,某钢铁总厂、某钢铁集团公司、某冶金公司、某煤化工公司之间,存在改制承继、参股组建、行政代管、劳务输出等多重关联关系,用工链条长、主体多。某钢铁集团公司试图以“从未签订劳动合同、从未进行劳动管理、从未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否认与韩某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综合考量用工管理行为、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认定四家单位构成关联企业混同用工,韩某作为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这一认定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思路。
同时,本案对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具有典型意义。法院明确,年休假相关记录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在未休年休假争议中,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已休年假或已获补偿,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一规则有效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负担,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责任编辑:陈沐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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