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总体要求,到2025年,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停车难问题有效缓解,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共治、社区参与的城市停车管理治理新格局初步形成,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
加强建设:新建停车设施总量不低于“十三五”
各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机动车发展趋势,年内抓紧编制或修订完善城市停车规划,明确“十四五”期间新建停车设施总量目标(要求不低于“十三五”建设总量),制定年度建设任务,形成滚动推进机制。
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新建居住区和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按照配建标准建设停车位,结合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等改造,因地制宜扩建新建停车设施。鼓励通过内部挖潜、片区综合治理和停车资源共享等方式,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管、共享模式。加大公交场站停车设施配建力度,有效保障公交车辆停放,逐步消除公交车夜间占道停车。
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重点围绕医院、学校、办公楼、商业区、工业区、旅游景区等停车矛盾比较突出的区域,区分不同时段和时长停车需求,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通过深入挖掘地上、地下空间资源新建公共停车场。鼓励符合条件的停车场开展机械立体停车位改造,进一步增加泊位数量。适当控制公共交通比较完善的区域停车设施建设规模,鼓励绿色出行。
加强枢纽停车衔接。加强停车设施与公共交通的有效衔接,鼓励围绕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和公交首末站周边同步规划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对于城市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停车资源严重不足的区域,要逐步加大公交设施、公交运力投放,着力提升公交服务水平,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
提质增效:社区日间,医院学校夜间开放闲置车位
提升停车设施技术装备水平。加强机械式停车装备等设施设备研发应用,进一步降低停车操作难度。推进机械式立体停车场、智能停车楼建设,根据实际可由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影响评价。积极推进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在城市停车应用,统筹推进路内停车和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建设。各城市要根据实际,按照大型公共建筑物、公共停车场新建停车位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或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并同步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未按规定建设或预留的予以整改。
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5G)、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推广应用,支持各城市根据实际探索开发智能停车服务应用,逐步实现停车信息查询、停车位预定、停车泊位诱导、反向寻车、停车便捷收费等功能,提高停车设施利用效率。
有序推进停车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居住社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将部分日间闲置车位向社会车辆开放,鼓励医院、学校、商业综合体等夜间闲置车位向周边居住社区开放,探索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经营模式,进一步满足不同时段差异化停车需求。鼓励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停车场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夜间有序利用周边道路停放车辆。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和保证行政办公正常运行前提下,有序适度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
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设施建设、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对车位数量作下限要求。
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收费机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协议确定收费标准。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明确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和公示机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华商报记者 李婧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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