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1.积极响应职工协商要求。职工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就保护其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在全省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集中开展期间,各用人单位要积极响应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五家号召,主动参与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实现企业单独协商、行业性协商、区域性协商、新就业形态协商全覆盖。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拖延、阻挠开展集体协商。
2.依法订立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
3.依法确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4.及时报送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由用人单位一方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5.依法订立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结合区域经济特征和行业用工实际,在保安物业、绿化环卫、公共交通、住宿餐饮、养老服务等工资水平偏低、苦脏险累岗位集中的行业,重点围绕岗位起点工资、年度工资增幅、加班工资支付标准、防暑降温及有毒有害岗位津补贴标准等开展协商;聚焦制造业、能源化工等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重点围绕劳动定额、用工规范、技能等级互认等开展协商;在产业集聚度高、小微企业众多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区、街道乡镇等,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依法订立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6.在平台企业中开展算法和劳动规则协商。推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区域性平台企业等普遍建立常态化协商恳谈机制,通过“圆桌会”“议事会”“恳谈会”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日常协商。以头部平台企业为重点,就订单分配机制、计价与抽成逻辑、工作时长与休息规则、时间预估与路线规划算法、考核奖惩规定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重点关注的问题开展协商。
7.支持工会依法履职。工会依法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8.全面履行集体合同并接受监督。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履行情况,接受工会与职工监督。不得拒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变相违反集体合同约定。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用人单位、工会与职工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手并肩、同向而行,共同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筑法治化营商环境。
陕西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5月9日
责任编辑:白子璐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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