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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西安7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加强非法登山防范管控
2025-04-18 13:43:49来源: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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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设“电子围栏+红外监测+智能监控+自动喊话”四位一体预警系统,最大限度阻止非法登山行为;构建“网格员巡查+群众举报”的群防体系;建立航空快速救援力量……记者4月17日从西安市应急管理局获悉,西安市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非法登山防范管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采取多项措施加强非法登山防范管控。其中,《通知》对非法登山行为明确做出“依法开展事后惩处”的规定。

布设四位一体预警系统阻止非法登山

记者昨日获悉,为有效防范管控非法登山活动,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防范职责和应对措施,西安市应急管理局、西安市秦岭保护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体育局、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等7个市级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通知》。

其中,针对秦岭山区非法穿越、未开放区域探险等高风险行为,《通知》要求,沿山区县加大防护网、隔离栏、警示标牌等设施建设,布设“电子围栏+红外监测+智能监控+自动喊话”四位一体预警系统,有效防范和阻止游客进入秦岭未开放区域,最大限度阻止非法登山行为。各景区要在峪口等各入口增设物理隔离设施,提醒并劝阻非法登山行为,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的立体防控体系,织密非法登山防控网。

构建“网格员巡查+群众举报”群防体系

《通知》要求,各沿山区县每年要及时发布公告,明确禁止登山的具体范围和时段,明确非法登山相关处罚措施。

同时加强对网格员登山安全知识、禁止登山有关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构建“网格员巡查+群众举报”的群防体系。各旅游景区、旅行社要加强对游客的宣传和劝阻,体育部门要联合登山专家和法律学者制作科普短视频和警示教育片加强科普宣传。秦岭保护、公安等部门要加强与相关地市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协助处置的跨区域联防机制,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拒绝非法登山的良好氛围。

建立航空快速救援力量 提升救援能力

《通知》明确,要建立航空快速救援力量,不断提升山地救援能力,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空中救援力量、社会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组织调度直升机、无人机和有关专家及时参与搜救工作。

各区县依托社会救援力量组建山地救援队伍,组织秦岭山区居民建立向导队伍。要定期开展山地救援训练,不断强化救援队伍协同配合能力。遇突发险情时,由属地政府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确保“黄金救援期”快速响应。

依法开展事后惩处

针对非法登山行为,《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发挥惩戒效应,依法开展事后惩处。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进行严肃查处,公安部门要对损毁公物、妨碍公务者依法打击,文旅部门要对旅游景区管理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以及违规旅行社按照相关法规条例进行处罚,体育部门要对非法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体育比赛活动的社会体育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依法查处的非法登山案件,相关违法记录将抄送违法者所在单位、社区并公开曝光。公职人员参与非法登山的,将违法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在汛期、防火期实施“封山控峪”

《通知》要求,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有关部门和属地镇街任务清单和切实可行的防范管控工作方案,加大人防、技防、物防投入,确保“事前防范、事中救援、事后惩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在汛期、防火期实施“封山控峪”,加强宣传引导和警示教育,注重协调联动和区域协作,强化网格管理和群防群治,加快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责任明晰、上下联动的防范管控工作新格局。

西安市以“科技+法治+共治”的多项举措,进一步加强非法登山防范管控工作,为登山爱好者系上“安全绳”,为千年秦岭筑起“防护堤”,积极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秦岭生态环境,实现生态保护与群众健身需求的和谐共生。

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

为加强非法登山防范管控工作,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登山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核心区的,必须事先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还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该规定,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或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将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也指出,在秦岭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或无道路通行区域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活动,组织者需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事先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则强调,秦岭范围内的人员应爱护生态环境,禁止擅自进入封闭区域、违反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破坏公共服务设施等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保障了旅游者的安全,规定旅游者遇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并应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陕西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在无道路通行或景区路线以外地方开展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要提前5日将相关情况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违反此规定未依法备案的组织者,将被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面临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也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盗窃诈骗等行为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记者 葛兰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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