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8月1日起《陕西省征兵工作条例》正式施行,明确构建协同履职机制、细化法定职责分工
—— 让征兵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讯(全媒体记者 张代棣)8月1日起,《陕西省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部署《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
我省首部相关地方性法规
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征兵工作条例》。
这部条例是陕西出台的首部征兵工作地方性法规,是依法开展征兵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对于提升全省征兵工作质效、为部队输送高素质兵员、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服兵役的公民,由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征兵工作站组织初步审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依法确定为应征公民。应征公民根据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征兵工作站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可以自行在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初步体检结果跨区域互认。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建立健全兵员预征预储工作机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结合军队建设需求和院校学科专业特色成立军事兴趣类社团,培育储备志愿投身国防事业的优质兵员。
形成各方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条例》明确构建起党委统一领导、军地协同履职机制,强化各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明确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运行规则,细化宣传、教育、公安、卫健、人社、财政、交通、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法定职责分工,规定高校、乡镇政府、街办征兵工作职责,破解权责不清问题,形成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征兵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副主任、省军区动员局大校副局长吕森介绍,《条例》在制定过程中系统梳理近年来征兵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着眼优化组织程序、提升工作效率,将组织程序固化为法律规定。规范征兵命令下达,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下达本级征兵命令有关要求;完善初次兵役登记制度,明确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对公民初次兵役登记信息进行查验和核验更新;明确初步核查职责,衔接《征兵工作条例》等上位法,规范相关部门初检初考任务,压实初步核查职责;明确体检政考有关要求,强化征兵体检指导小组职责,细化征兵政治考核配合单位,夯实相关工作责任;规范役前教育开展,规定县级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前应当组织役前教育,明确役前教育内容及要求,切实提高人员入伍适应能力;规范审定新兵办法,规范集体审定新兵、公开公示、入伍手续办理等内容。
多项优待政策支持应征入伍
《条例》指出,应征公民参加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等应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视为出勤。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支持其应征入伍,有条件的应当允许其延后入职。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以及各种补贴。
《条例》明确,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依法享受现役军人有关待遇保障。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并落实其他优待保障。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组织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依法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服役年限与原单位工龄合并计算方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士兵创办小微企业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升学复学、教育资助、部分课程免修、转专业、就业服务、定向招录、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等优待政策。
形成贯彻实施《条例》强大合力
征兵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事关强军兴军伟业,必须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军地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贯彻实施《条例》的强大合力。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主体责任,统筹抓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条例》的学习宣传,理解吃透三部法的内容,全面掌握条例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也要重视对《条例》的日常学习宣传。
《条例》的贯彻实施有赖于全省各级征兵单位加强统筹协调,细化落实举措。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要牵头抓总,定期研究部署征兵工作;军地各相关部门要对照《条例》规定及时配套相关制度,做到有序衔接;各级兵役机关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工作,规范征兵行为,维护征兵工作严肃性,确保《条例》落实到位。
省人大常委会将在《条例》实施满一年后,对其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助力规范征兵行为,确保征兵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责任编辑:陈沐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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