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一抛,
就可能让他人付出生命的代价。”
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高空抛物一直被称为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5月31日,家住青岛市的
67岁老人韩英(化名)
晚饭后散步至一处写字楼时,
一包A3复印纸突然从天而降,
韩英被砸中,不幸身亡。
事发之后,
青岛警方迅速展开调查,
仅用数小时就找到了
实施高空抛物的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一名未成年人。
老人饭后散步遭遇高空抛物
“现在我们这个幸福的家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年迈的父亲身体和精神状态时好时坏。”说起母亲的突然离世,42岁的朱亮(化名)话语中透着悲伤。
朱亮说,母亲生前几乎每天吃完晚饭都会找好友一同散步,5月31日这天亦是如此。
当晚,韩英从家中离开,当她步行至青岛市市南区一处写字楼时,一包A3打印纸从天而降,击中了韩英的头部,韩英随后倒在血泊之中。事发之后,现场市民迅速拨打了120和110。
“父母在青岛居住了20多年,我自己和妻子、孩子生活在北京。”朱亮说。
在遭遇突发状况后,有市民认出了倒在血泊中的韩英,于是立刻赶到了韩英家中报信。
“当时父亲正在吃饭,在父亲被人搀扶着赶到事发地点时,母亲已被救护车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现场只剩下一片血迹。”朱亮说,因为情况突然,崩溃的父亲出门时手机都忘了拿,是小区物业人员跑回家里把手机拿过来的。
当晚,他接到了父亲的电话,在电话中,父亲告诉了他母亲经抢救无效身亡的消息。在得到消息的那一刻,远在北京的他整个人都懵了。
实施高空抛物者为未成年人
朱亮回到青岛后,立即赶到了当地公安局。朱亮从民警口中得知,母亲属于高空抛物致死,击中母亲头部的A3复印纸足有8斤重。
“装有A3复印纸的包装已经打开使用了,里面大概剩了400张A3复印纸。”
朱亮告诉记者,事发之后,当地警方连夜展开了调查,并于6月1日找到了实施高空抛物的犯罪嫌疑人。然而没想到的是,实施高空抛物的犯罪嫌疑人竟是一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警方在一所学校找到了那名学生。之后,当着监护人和学校老师的面对他进行了询问。”
朱亮表示,案发当晚,那名学生在写字楼28层的某培训机构进行自习。当时他临时起意,先从28层卫生间扔下一卷卫生纸,而后,再次从同一位置向楼下抛出一包A3复印纸。正是第二次扔下的这包A3打印纸夺走了朱亮母亲的生命。
“6月9日,警方告知我,由于犯罪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无法对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立案。但针对案发时的一些细节,比如,该未成年人在实施高空抛物时有没有受到他人教唆等,6月10日,我们提出了刑事复议。”
朱亮说,事发至今,他与未成年人及其家属从未见过面,而对方也从未进行过道歉,只是通过警方转达了支付3万元丧葬费的意愿。不过,对于丧葬费一事,朱亮和家人没有接受。
根据朱亮提供的一份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内容显示:
“2022年5月31日提出控告的韩某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我局经审查认为,因犯罪嫌疑人未满16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针对这件事,警方一直很重视,也在全力展开进一步调查。刑事复议的结果很快就会出具了,在拿到结果后,我们就着手准备提起民事诉讼。”朱亮说。
卫生间里还有两箱A3复印纸
近日,记者来到该培训机构,教室里空无一人,门口电源插排上插放着手机充电器,旁边的打印机亮着电源灯。
在隔开的几间教室里,摆放着桌椅板凳、黑板、书本等一些教学用具,其中一间教室的白板上还留着书写的化学知识相关内容。
随后,记者来到卫生间,发现这里摆放着两箱“A3多功能复印纸”、两包卫生纸、一把雨伞和一些杂物。洗手间的洗手池旁一米远处是两扇窗户,室内一侧架设了铁网,但是其中一扇窗户的中间部分留有一个宽约10厘米,长约30厘米的空当,记者尝试后发现,手可以自由伸出窗外。
“这个培训机构是否还在运营我不太清楚,高空抛物的事我也不知道。”附近一家公司工作人员说。而在写字楼一楼,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事发当晚他已下班,第二天听说出了事,但具体什么事不太清楚。
随后,记者尝试联系涉事未成年人的家属,但未能与对方取得联系。
针对朱亮母亲的遭遇,记者从警方获悉,由于犯罪嫌疑人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不予刑事立案,现此事已转民事诉讼。
由于当事人一直没有道歉,这让朱亮比较愤怒。作为受害者家属,他也希望发生在自己家庭的悲剧能引起社会对高空抛物的重视。
实际上,
因高空抛物、高空坠物
而导致的流血事件已屡见不鲜,
为了有效遏制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行为,
2021年3月1日,
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而对于高空坠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等。
晚报菌倡议
杜绝高空抛物,从我做起!
责任编辑:白子璐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